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业主、承包商、建设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