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质量投诉建设工程的业主和使用者,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社会监督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