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竣工验收及备案

竣工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

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或工程移交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