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因特殊情况正常供水无法保障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