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深度净化管道供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