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间距。(二)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人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三)地下水池、水箱结构合理,水管布置适当,不存在死水区。(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五)低位地下水池的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