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的范围、方式第九条已修改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办理申请、审批、登记手续。台湾同胞投资者申领批准文件、许可证和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告知所需文件和要求,并必须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