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每年六月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并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