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由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