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落实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处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