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储存、处置被依法扣押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依托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