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