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