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