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