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