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