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下列企业给予帮助和扶持:

(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区域内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职工占全体职工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投资主体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四)主要服务对象为少数民族的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贸易及食品、饮食服务、电子商务等企业;

(五)在少数民族经济开发区内开办的企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