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