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运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