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