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