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在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公布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目录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内禁止使用纳入目录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