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禁止新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