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并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气象等部门设置大气质量监测站点,并保证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