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编制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居民、单位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一)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处于环境影响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