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