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