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