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持有关文件,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齐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报建手续所需资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