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对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