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规模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规定其在一定时期内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