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有效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