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二十六条有效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