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九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各单位在招工、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新闻媒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