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

各单位在招工、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新闻媒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