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