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自我保护第七十条已修改未成年人应当树立自尊、自爱、自律、自强意识,珍惜生命,不吸烟、酗酒、滥用药物;不不涉足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不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不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不参与道路竞驶、竞技等危险活动;不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高危险性的体育和娱乐活动或者其他危及、损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