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未成年人服刑关押、管理期间,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