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操纵、强迫、利用未成年人卖艺、乞讨,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和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除国家特殊规定以外,禁止寺庙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为僧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