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