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公安、建设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在城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