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新西藏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