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挪动、损坏或者改用警示标识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