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