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在电信设施安全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不得挪动、损坏或者改用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