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