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