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十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当缴纳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余数乘以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计算,从清算资产中依法偿付,并一次性缴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