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