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削减或者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