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